离婚案件管辖案件
1、夫妇一方患有重大病症或是别的重大过失,结婚以前或结结婚以后医学上感觉不应该结婚的病症。
第2、彼此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平时生活的,或虽一同平时生活多年,但确没法创建起夫妇情感的,或虽一同平时生活多年,却确没创建起夫妇情感的;第三,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,或人民法院感觉确无和好可能的,应准予离婚。
4、夫妇一方需要离婚的,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5、婚生子养育权难点
6、养育费承受义务
7、儿女养育费确定标准
1、儿女随其平时生活时间。儿女在娘家的随访次数,以周岁以下儿女为原则。
2、彼此均为独生儿女。
3、彼此均为初婚,且儿女年满20周岁的优先考虑。
4、彼此均是独生儿女。
5、儿女随一方平时生活时间较长,一方有养育条件的优先于儿女随其平时生活的时间,但儿女年满18周岁的优先于父母彼此一同平时生活的时间。
第2、彼此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,包括初审、审察、登记、撤销、判决等。
第一项: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;
第2项:当事人提供结婚登记机关出具的《结婚证》。
离婚案件管辖案件范文
1、被告方
原告系被告人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。
2、被告系被告的直系血亲或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。
3、彼此自愿离婚
彼此自愿协议离婚,对儿女养育、资产及债务解决等事情达成了合意。
4、被告系被告的近亲属。
5、被告系被告近亲属,其和被诉人系事实婚姻关系。
6、被告系被告近亲属,被告系被告直系亲属。
7、被告系被告近亲属,其和被诉人系近亲属,系近亲属,系被告非近亲属。
8、彼此均系自愿离婚,结婚以前彼此彼此许诺,结结婚以后彼此照顾,结结婚以后一同抚育孩子。